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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外包一定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吗?

2011-03-11 19:57:32 来源:范培红


公司业务外包一定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吗?

公司业务外包一定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20064月,云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订立了广告制作合同,由王某包工包料为某网吧制作广告牌。每安装一个网吧的广告牌就签订一次制作合同,但惯例做法是先安装完毕后再补签合同。截至20074月,双方签订了11次广告制作合同。 20084月,双方还是按照惯例王某先为某网吧安装广告牌,但在安装过程中从高处摔下受伤,于是王某遂将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近十万。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后来得知,王某没有进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是违法主体。

律师分析:

原被告即使没有签订承揽合同,也可以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认定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但先口头约定后再补签书面的广告制作合同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缺乏最直接的合同证据,而口头约定在事后是很难取证的。

双方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决定了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法律关系模糊。

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关系类型化的意义所在。不同类型的各种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在通过利益与风险的分配,去组织不同类型的交易并加以控制的。承揽、雇佣、劳动关系是不同的三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使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风险的负担分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的关系被法院认定为承揽,则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的关系被法院认定为临时雇佣,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的关系被法院认定为临时劳动关系,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留言:

法律关系的不同,对风险的承担也是不同的。

人才把劳动关系变成经济关系,庸才维持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蠢材把经济关系变成劳动关系。

一个合格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应对法律适用有清晰的判断,理性选择用工方式。

相关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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